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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召开生态环境保护新BOB闻发布会
作者:小编    日期:2023-02-13    阅读( )

  BOB发布会由仙游法院综合办公室副主任陈玲玲主持,仙游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贤荣通报主要工作情况,生态环境庭庭长吴丽通报三个典型案例,BOB一级法官林国概在会上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的发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是当代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严厉打击该类犯罪尤为重要。为此仙游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在资源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准确把握新时代生态环境审判工作的新目标、新任务与新要求,高度重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不断强化依法打击措施,加大创新力度,大力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机制,BOB构建多元共治,扎实有效地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2016年至今,仙游法院共受理涉生态刑事案件92件132人,审结涉生态刑事案件86件119人,审结率达93.48%,已生效的判决84件115人。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战略任务,护美绿水青山,才能做大金山银山。今后,仙游法院也将继续结合法院实际,依法履行好审判职责,坚持绿色发展战略思想,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属于福建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仙游县仙水溪社硎湖洋河段双溪口水库上游至九仙溪电站下游河道中挖取砂石料,安装砂石分离设备并进行砂石分离,后将分离出来的粗砂用于其承包的工程,使用量为700立方米,价值4.2万元。经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鉴定,现场剩余砂石总量4473立方米,价值73215元。本案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5215元。

  2018年9月,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接受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编制了《仙游县仙水溪社硎湖洋河段河道修复工程实施方案》。据此方案,被损害的河道修复工程项目预算总投资14.2万元。该方案制定费用1万元,已由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先行垫付。

  被告人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开采砂石料,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52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并赔偿其非法处置的国家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且本案大部分赃物已被当场查扣,被告人陈某又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某非法采矿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陈某应当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2万元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2万元;支付给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的编制修复方案费用1万元。

  这是我院审结的全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陈某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巨大的,如果仅仅对其采取刑事处罚难以全方位打击其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未能充分发挥出法律制裁的震慑、教育作用。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非法采矿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相关的民事责任,为其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我院在案件判决后仍然加强与负责对非法采矿区生态修复工程的仙游县水利局沟通联系,对本起案件进行了持续、不间断的全程跟踪,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启动了对双溪口河道非法采矿区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而不是一判了之。通过对本案的审理与裁判,对破坏生态环境和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维护美好生态环境的理念和决心!同时,也是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执行习总全方位治理木兰溪的重要理念的有力举措。

  2015年9月10日至2015年10月22日间,被告单位仙游县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陈某添负责主管生产锯片,期间产生的废水部分通过滴漏漫流到外环境,部分通过管道排到外环境。经仙游县环保局检测并经福建省环保厅批复认可,该公司排放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被告人陈某添于2016年6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被告单位仙游县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锯片时,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排放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陈某添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陈某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属坦白,在本院审理期间能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仙游县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罚金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是仙游县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本案是企业经营者在发展中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而损害环境生态的典型案例。

  本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生产经营锯片的过程中,既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能配备相应排污设备,直接漫流、排放到外环境,且生产废水污染物严重超标,严重污染环境。在环境污染刑事犯罪中,涉案单位、个人往往以利益为出发点,忽略对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对国家规定的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范围和排放标准等置之不理,在生产、经营中也未配备相应的防污设施,直接导致环境污染。BOB本案对被告单位仙游县某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添判处监禁刑,依法惩处了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能够起到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很好的警示效果。

  2013年11月底至12月初,受雇于徐某强(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杨某伙同徐某强通过电话、手机微信、QQ等联系方式欲将一件犀牛角以10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林某杨(已判决);同年12月2日,BOB被告人杨某同徐某强及提供犀牛角的郭某(另案处理)在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某酒店门口同林某杨交易时,犀牛角被林某杨组织佯装成交易的郑某高、池某宽等人(均已判决)持刀抢劫。同日,被告人杨某、徐某强、郭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徐某强欲用于购买小叶紫檀的100万现金被人抢了。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林某杨处查获该被抢的犀牛角(已被没收)。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犀牛角净重4.924千克,价值计123.1万元。

  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伙同他人出售犀牛角,价值123.1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系被雇佣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且涉案违禁物品已被查获,可予从轻处罚。林某杨等人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被侦破及受到惩处,虽然与被告人等人的报案有关,但被告人等人当初到公安机关却是谎报用于购买小叶紫檀的现金被抢,故不能认定是重大立功表现。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BOB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高速发展的通讯网络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的实施带来隐蔽性和便利性。本案被告人杨某等人正是通过手机微信的手段进行非法收购、出售犀牛角制品。

  对于网商、工艺品从业人员、文玩爱好者来说,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禁止非法收购、出售、利用含有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工艺品,禁止为非法收购、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禁止以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非法收购、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服务,不能因为网络交易平台上相对公开的买卖,金额小就不以为然,应主动拒绝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工艺品,不能心存侥幸,否则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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